醫療給付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需門診及住院者。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後,於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因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需門診或住院者。


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另享有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30日內之補助,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本局支付。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外,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有規定者為限。

2.被保險人在國內因緊急職業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或被保險人在國外遭遇職業傷病,必須於當地診療,得向本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其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3.自111年5月1日起,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就醫,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得向本局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職保醫療給付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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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