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給付(含照護補助)


請領資格:
一、失能給付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勞工職災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基準,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

•失能程度符合完全失能、嚴重失能或部分失能者,得請領失能年金。

•被保險人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勞工保險年資,經評估失能狀態為終身無工作能力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除已領取失能年金者外,亦得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


二、照護補助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經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所定第1等級或第2等級之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給付標準:
一、失能給付
(一)一次金給付
(二)年金給付

 1.完全失能
 2.嚴重失能
 3.部分失能
(三)失能年金眷屬補助


二、照護補助
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12,400元,最長以5年為限。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職保失能給付(含照護補助)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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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